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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注意你的发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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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做高科技产品的,技术研发是A公司的核心命脉。于是,A公司就下血本,投资几十万元逐个送技术研发部的精英骨干到国外去学习培训。送去培训前,A公司跟这些人都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A公司以为这样就高枕无忧了。岂料,另一家竞争对手B公司已经瞄准了这些技术研发人员。但苦于培训协议的限制,B公司一直没有如愿。

B公司并没有放弃,继续跟这些研发人员接触,同时了解A公司的一些情况。结果,没过多久,这几个精英骨干集体辞职走人。这些人的辞职通知上都写着:因为A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通知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根据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A公司一下子傻眼了,“我们啥时候无故拖欠工资了?我们可是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呀!”

于是,A公司找这些员工理论,要求他们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承担违约金,返还培训费。这些员工的回复是:A公司违法在先,员工无须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遵守培训协议的约定,所以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
              

于是,双方的分歧集中到了“A公司是否无故拖欠工资”这个问题上。

A公司当然是认为自己一直在依法依约办事,没有无故拖欠工资。而员工们却认为A公司拖欠了,理由是: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预定,A公司每月的1~10日向员工支付上月的工资。公司上个月的工资是1日发的,这个月的工资到7日还没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工资支付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现在A公司支付工资的周期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所以A公司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

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1~10日发上月工资,本月7日发放员工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内,并不违约;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者公司制度规定的发薪日,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因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双方各执一词,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仲裁A公司败诉;于是又提起诉讼,诉讼一审,A公司败诉;诉讼二审,仍然是A公司败诉。

当时裁判的理由中,都提到了一点,就是:虽然无故拖欠工资是超过约定或者规定的发薪日,但是这个约定或者规定的发薪日要合法有效。A公司跟员工约定的发薪日是一个时间段,这本身就有违法嫌疑,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发薪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而约定发薪日是一个时间段,就很可能超过一个月的最长发薪周期。因此,A公司跟员工就发薪日的约定应当是无效的。

就这样,A公司吃了个哑巴亏,培训为B公司做了嫁衣不谈,还因为这些技术核心人员的流失,造成了A公司技术支持跟不上,差点破产关门。

文章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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