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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简历造假招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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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求职简历中注水,许多求职者不以为然: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简历中贴金是常事。可因为伪造简历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属少见。
  2010年6月,卢某向南昌一家公司求职时,伪造了简历和学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部门经理一职。不久后,公司发现卢某很难胜任这一职位,便进行了岗位调整,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卢某还是被公司认为不能胜任。2011年10月,卢某接到公司一纸处理决定:开除。
  事后,卢某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卢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不给自己办理失业登记,严重影响了自己今后的求职。     此前这一事件已经由仲裁机构进行了裁决,裁定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卢某,而该公司不服此裁定向法院起诉。3月16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不诚信求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解。
  法院认为卢某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依据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过调解,卢某和用人单位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卢某同意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也愿意为卢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补办失业登记

 那么,这种有所泛滥的简历注水行为,造假者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也就说,即使这些员工入职后,企业发现员工应聘时曾在简历的关键部分造假,可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这对于造假者就没有任何好处了,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退还给原单位,户口、档案都得回原籍,还得赔偿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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