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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造假工资单 企业遭受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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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的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原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60余名司机名单,骗领59万余元工资款。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某因贪污罪获刑十年六个月。一审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间,张某利用对营业部劳务派遣司机的工资发放等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工资单中虚加司机人员信息,骗取公司工资款594299.58元,由其个人支配。

据悉,证人陈某于2011年和丰田汽车技术中心(中国)有限公司谈了一个丰田试验车项目,丰田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首汽租赁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和试验车两部分费用。陈某全程参与项目过程,与张某一起办理了所有与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因发现张某通过制造虚假工资单及发票报销等方式向公司支取的大笔款项去向不明,陈某遂报案。2013年4月11日,张某被检方传唤到案。

由首汽租赁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家公司称,公司应张某要求,将第三营业部工资表中虚列的一些“空头”司机的工资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扣除公司管理费后有62万余元。经调查,第三营业部劳务派遣司机人员劳务费明细表中,有60余人并非该部司机。

在一审法院以贪污罪获刑十年六个月后,张某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骗取公司工资款62万余元的事实,上述钱款均打入其个人账户,除其中3.5万余元被司机领走外,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剩余59万余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该部分款项无单独账户,单位其他人均不知情,张某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使用情况。据此,二中院认定一审定罪及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张某能成功造假工资单贪污公司的钱财,与企业的监管制度薄弱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首汽能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发生。但这也只是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特别是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对于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应该从人才的招聘做起,严把人才的质量关。在招聘公司的重要岗位以及管理层时,应该事先给人才做给背景调查,全面地了解人才的基本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对人才的职业操守有个初步的判断,避免将品行不端的人招入公司,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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